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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高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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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高富平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土地使用权客体论――中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高富平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 -6-24[论文摘要]土地归全民( 或国家) 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 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 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和其它组织) 才能得到利用; 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她物权。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她物权为用益物权。这样, 中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位在用益物权。可是, 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因为中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 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定途径; 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 不可交易或转让, 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 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因此, 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系。基于此, 作者提出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概念改造中国的土地使用权, 将使用权塑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性概念, 以此来建立中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地产权 物权一、 引言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是传统计划体制的形征, 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目的的制度工具。在这两种所有权沿用于市场经济体制时, 我们会发现, 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两种公有制归属形式不是民法上的所有权。因为它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只具有界定土地归属于两个抽象群体(全民和农民集体)的作用。另外, 传统计划下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具有财产属性 。这样, 在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改革进程中, 我们必须寻找到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可流转的土地权利。改革开放中农村土地利用方式, 由集体集中利用, 到以农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 城市土地从无偿划拨到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变, 都是旨在寻找一种分散土地利用并使利用权利成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具体步骤, 其最终目的是两种制度意义上的所有权”转换”成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权利或物权权利。当前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设计基本上实现了物权化设计。根据 1988 年修改后《宪法》、 1990 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及其 1994 年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房地产管理法》等, 出让土地使用权能够转让、 抵押、 可租赁、 可继承, 因而实现了建设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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