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质矿产部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布单位】地质部【发布文号】地质矿产部令第 9 号【发布日期】1990-04-30【生效日期】1990-04-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地质矿产部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1990 年 4 月 30 日地质矿产部令第 9 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地质工作深化改革的需要,加强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质矿产部门从事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的组织、企业(简称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及其各级主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条 各级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安全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断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经营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在新建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项目中要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生产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必须在生产开工前建立,否则不得投产。 第六条 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监察。 安全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监察所属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 组织领导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所属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第一位责任;生产项目承包人或负责人对所承包或负责的生产项目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决策,并上报本单位的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承包人。 职工人数在 400 人以上(含 400 人)的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