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1
主要法律法规:(1)《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2)《关于落实的实施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4)《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11]550号)(5)《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11]627号)项目法人责任制2
项目法人的组建方式及其性质: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组建项目法人的时间: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法人责任制4
组建项目法人的审批权限:(1)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部备案
(2)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
(3)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项目法人责任制5
项目法人须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