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1.主要法律法规:(1)《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2)《关于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4)《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11]550号)(5)《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11]627号)项目法人责任制2.项目法人的组建方式及其性质: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3.组建项目法人的时间: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责任制4.组建项目法人的审批权限:(1)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部备案。(2)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3)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责任制5.项目法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项目法人责任制(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5)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完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6.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1)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2)拟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3)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4)主要规章制度。(5)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项目法人责任制7.项目法人的职责主要职责: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具体职责:(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4)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项目法人责任制(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