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XX 省财政厅 XX 省总工会 XX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XX 省财政厅 XX 省总 工会 鲁劳社[2007]9 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体,经研究,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 5 类:280 元、250 元、220 元、200元、180 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上提高 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 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见表) 部分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 今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按行政区域分别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详见右表),其中市内 5 区每月标准调整为 280 元。 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日前联合下发《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41 号),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按我市行政区域分别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其中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 5 区每月标准调整为 280 元;章丘、长清、平阴每月标准调整为 250 元;商河、济阳每月标准调整为 220 元。 同时,按照文件精神,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职工遗属以及企业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等情况,还将在调整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再做相应提高。根据政策规定,此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在职期间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职工生前所在企业负责核定补发。纳入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负责核定补发,并于本月 30 日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