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系考核申请程序 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程序编号:京食药监备-26(械) 办理机关:XX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 XX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市器审中心)]依据: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 号)2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2 号第三十六条) 3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6 号附件三第十条、附件五第八条) 4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2 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接收材料之日起 55 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适用范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程序由 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本程序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办理程序: 申请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检查的基本条件: 1
企业应按照国家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至少 3 个月以上; 2
通过试运行,已完成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洁净车间等相关验证、确认工作; 3
已完成产品设计验证,并取得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4
已经完成产品的设计确认,如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应已经完成临床试验; 5
已对照有关要求完成自查、整改
一、申请与接收企业登陆 XX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并依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及自查表(一式两份,填表说明) 申请企业填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申请考核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除法定代表人需亲笔签名外,所有内容应当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