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唐代民事审判制度初探王宏治* 内容提要: 唐代虽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民事审判制度, 但因大量的民事案件的出现, 民事审判活动也已悄然开始。本文对唐代民事案件的审理、 民事案件的判决、 民事案件的执行与调解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本文认为, 唐代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上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差不多, 由下而上, 对当事人可传唤、 禁身, 当事人可自我辩护; 民事案件的判决, 一般都在州县基层解决, 判决的依据除国家制定的律令格式外, 也尊重民间习惯、 风俗; 在唐代已出现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可经过强制方式执行; 对一般民事纠纷, 可经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成为最具中国特色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关键词: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 审理、 判决、 调解唐代朝廷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管理民事诉讼的机关或审判组织,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分, 尚书省、 中书、 门下、 御史台及刑部、 大理寺都按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受理民事案件。但一般比较简单、 单纯的民事案件大多都能在基层得到解决, 上诉到中央的民事案件, 不是涉及到高级官员或皇族、 贵族, 也是由民事侵权上升到具有刑事案件性质的重案了。唐代地方长官兼理司法, 州县的刺史、 县令不但亲自掌管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也由其主要负责, 即所谓”亲民之官”。州府一级由司户参军事主管民事案件的审理, 县则由县尉民事诉讼的审理, 其下有司户佐和司户史, 即是主典, 具体管理民事诉讼事务。县尉及司户佐、 史是主管一般民事诉讼活动的官吏。一、民事案件的审理唐代尚没有形成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基本上没有差别, 对诉讼当事人条件的限制也一样, 如子孙不得起诉父母、 祖父母, 奴婢不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得诉主人; 八十岁以上、 十岁以下及笃疾者, 也不得提起民事诉讼等。与刑事诉讼一样, 民事诉讼也是自下而上, ”先由本司、 本贯, 或路远而踬碍者, 随近官司断决之”1。本司是指管辖与本案相关事务的机关; 本贯则指当事人即原告、 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或案件发生地的管辖衙门。因路途遥远或案情需要, 也可就近向当地衙门投诉。衙门决定受理后, 根据需要, 发牒传唤有关当事人, 称为”直牒追摄”, 又称为”追身”; 其牒俗称”帖子”, 相当于今日的传票。如吐鲁番出土文书之”唐麟德二年( 公元 665 年) 牛定相辞为请勘不还地子事”: 麟德二年十二月 日, 武成乡牛定相辞: 宁昌乡樊粪缒父死退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