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唐代民事审判制度初探王宏治* 内容提要: 唐代虽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民事审判制度, 但因大量的民事案件的出现, 民事审判活动也已悄然开始
本文对唐代民事案件的审理、 民事案件的判决、 民事案件的执行与调解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本文认为, 唐代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上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差不多, 由下而上, 对当事人可传唤、 禁身, 当事人可自我辩护; 民事案件的判决, 一般都在州县基层解决, 判决的依据除国家制定的律令格式外, 也尊重民间习惯、 风俗; 在唐代已出现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可经过强制方式执行; 对一般民事纠纷, 可经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调解成为最具中国特色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
关键词: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 审理、 判决、 调解唐代朝廷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管理民事诉讼的机关或审判组织,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分, 尚书省、 中书、 门下、 御史台及刑部、 大理寺都按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受理民事案件
但一般比较简单、 单纯的民事案件大多都能在基层得到解决, 上诉到中央的民事案件, 不是涉及到高级官员或皇族、 贵族, 也是由民事侵权上升到具有刑事案件性质的重案了
唐代地方长官兼理司法, 州县的刺史、 县令不但亲自掌管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也由其主要负责, 即所谓”亲民之官”
州府一级由司户参军事主管民事案件的审理, 县则由县尉民事诉讼的审理, 其下有司户佐和司户史, 即是主典, 具体管理民事诉讼事务
县尉及司户佐、 史是主管一般民事诉讼活动的官吏
一、民事案件的审理唐代尚没有形成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基本上没有差别, 对诉讼当事人条件的限制也一样, 如子孙不得起诉父母、 祖父母, 奴婢不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得诉主人; 八十岁以上、 十岁以下及笃疾者, 也不得提起民事诉讼等
与刑事诉讼一样, 民事诉讼也是自下而上, ”先由本司、 本贯, 或路远而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