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鹏夏炎国外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的时间较早,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所实行的具 体模式也不同,军人保险的体制、内容、水平以及基金来源有很大差别,但国家 和社会两个主体对军队实行双重保障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各国军人保险的主要 特点有:强调完善的法律是军人保险制度建立的根本基础。如为了保证军人保险制度 的实施,俄罗斯于 1998 年 3 月 28 日颁布了《军人、应召参加军事集训公民、俄 联邦内务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主管人员、联邦税务警察机关工作人员生命与健康 国家强制保险法》。这是俄联邦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军人保险的联邦法律,它规定 了实施国家强制保险的条件和程序。积极依托发达的市场经济,推动军人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如俄军、法军、 美军等都是以政府令或国防部长令的形式对全体军人进行强制性人身保险。对于 商业保险,俄国军人个人自愿投保,保险公司对军人实行优惠;泰国军队以兵种 形式集体到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日军由防卫厅统一办理,参保的军人及其家属出 险得到及时赔付,不出险年底还可以分得红利。重视军人保险的连续性,实现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即体现了军人职 业的特别性,又满足了军人的一般防范风险需求。如德军合同兵和义务兵退出现 役,由军队向地方外交服役期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保费记入个人终身帐户。军人保险与军人福利、抚恤相结合,形成较完善的军人保障制度。军人在 人身受到损害时,除享受军队福利、抚恤之外。还享有军人保险给予的补偿。如 俄军、美军、泰军等都是这样做的。开办形式灵活多样,军队自办或参加经办。德国有两个军区财会局专门负责 办理全军军人保险事宜;俄军由国防部主管,指定军事保险公司经办军人强制性 保险业务,保险基金占国防费预算的 2%;日军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军人保险 公司(共济组合会),防卫厅长官为法人代表,受益范围包括军人及其六代血亲、 三代姻亲。开设险种多,赔付标准高。各国军人保险项目种类较多,主要有军人伤亡保 险、军人遗属抚恤保险、高级军官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失业保 险、生育保险、疾病保险等等,服务保障面较为宽泛。保险待遇比较优厚,美国 军人死亡一般为 20 万美元,海湾战争期间曾达到数百万美元;俄罗斯军人死亡 付给每一位直系亲属死者月工资的 25 倍;印度军人死亡时,军官赔付 37 万卢比, 士兵赔付 15 万卢比。外军保险 23 年 05 月 11 日 03:05 中国青年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