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合称”安管人员”) 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 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经过其受聘企业, 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下简称考核机关) 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 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 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 标准法律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 考核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并予以公告; 对不合格的, 应当经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