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一、 受理范围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以下简称投诉) 是指公民、 法人、 投诉热线和其它组织经过信函、 电话、 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2、 下列情况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的范围: ( 1) 投诉人未先行与建设单位联系、 协商解决的; ( 2) 因使用不当或第三者造成的质量缺陷; ( 3)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 4) 违法违章的房屋建筑工程; ( 5) 超过保修期规定的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 6) 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 7) 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 8) 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或提出退、 换房要求的; ( 9) 被投诉人( 单位) 已破产、 解散、 失踪、 死亡等无投诉对象的; ( 10)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涉及规划、 环境的部分; ( 11) 法律法规明确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范畴的。二、 受理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投诉受理部门, 对比受理范围受理投诉。投诉人应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告知下列情况, 并填写《质量投诉登记、 处理表》: ( 1) 投诉人姓名、 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 ( 2) 被投诉工程名称、 地址、 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 3) 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部位、 情况简述及举证材料; ( 4) 投诉人的具体意见。三、 处理程序1、 站投诉受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 根据投诉的性质, 书面指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承办, 并将《质量投诉登记、 处理表》连同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2、 一般质量问题, 承办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到所投诉工程的现场, 会同责任单位查阅有关资料, 询问当事人、 知情人, 并核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实投诉情况, 对事实清楚、 责任明确、 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 承办人在处理投诉时应书面明确处理意见、 处理时限和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 并经相关责任单位和投诉人会签归档。3、 涉及存在严重结构安全缺陷的或质量问题认定有困难的投诉, 由站组织有关专家讨论确定投诉处理意见, 报站长同意后执行。4、 投诉处理结束后, 承办人应将《质量投诉登记、 处理表》和投诉处理相关资料交投诉受理部门归档。5、 对工程质量投诉中的质量问题不仔细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 敷衍了事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将予以通报批判, 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6、 在投诉处理工作过程中, 投诉处理人员应做到热情、 科学、 公平、 公正, 不得故意拖延、 敷衍了事, 应把处理的有关程序以及其它的处理方法告知投诉人。对无理投诉、 重复投诉和不了解专业知识的投诉应做好解释工作。金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