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
92017年11月21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3月30日2002年12月11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取消GMP--生产监管办法用动态检查制度替代5年一次的认证制度
取消委托生产单独审批
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委托生产不再实行单独审批,按照生产地址变更程序办理,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许可事项变更范围
明确原料药不得委托他人生产
明确关键责任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法人及主要负责人职责,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药品生产企业中的关键人员
明确出厂放行与上市放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负责监管为基本原则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更新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主要变化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条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