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年 8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经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能够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