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物业管理规定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4 月 23 日经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6 月 10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8 月 1 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 月 13 日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治则配合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 (二)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 (三)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致相适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 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 2 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通知后 30 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所派人员组成
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