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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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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物业管理规定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4 月 23 日经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6 月 10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8 月 1 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 月 13 日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治则配合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 (二)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 (三)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致相适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 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 2 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通知后 30 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所派人员组成。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举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 7 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花名、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交付时间时间等必要的资料。 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七条 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一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 100 平方米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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