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动土作业第一条:挖土深度在0
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条: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八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九条: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
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1
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
第十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第十一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
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人员违反动土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