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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之重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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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之重构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摘 要: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 各国公司代表的构成和法律地位有较大的差异。中国公司代表的一元制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中国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对法定代表人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 代表人、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无生命的组织体, 因而其权利能力的实现是经过代表人的行为转化为一种现实权利的, 没有代表人的存在, 也就谈不上法人的存在。因此, 代表人是法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而言, 公司代表人是指以公司名义即代表公司执行业务, 享有公司授予的职权, 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公司的必设机关, 能够是个人, 也能够是集体。由于理论和制度上的差异, 各国公司代表的构成和法律地位存在着较大的区别。本文在比较各国公司代表制度的基础上, 对中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并为完善中国公司代表人制度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 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基本理论 1、 公司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要了解公司代表人制度, 首先就要弄清楚法人的本质, 这是因为公司代表制度的基础在于各国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认识, 即存在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之争, 由此也就形成了”代理说”和”代表说”这两种对立的观点。[1] ”代理说”的理论基础是法人拟制说。该说认为, 法人为法律虚拟人格, 无行为能力, 它不可能独立自主地从事活动, 只能依赖于自然人的行为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的代理人的行为只是其个人的行为, 而非法人的行为, 其行为之效力因法律的规定而转归法人。”代表说”的理论基础是法人实在说。该说认为, 法人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有独立的意志, 具有行为能力, 它能够经过自身的活动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过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比较特别, 它是由作为其机关的代表人的活动去实现的。因而公司代表人享有执行公司业务的权利, 对外代表公司, 公司代表人的行为也就是公司的行为。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由上述分析可知, 公司代表人和公司代理人有如下区别: 其一是人格状态的不同。公司代表人是构成公司实体的机关, 是公司的组成部分, 她相对于公司无独立人格, 在职务行为中其人格为公司所吸收。而代理人却并非附属于被代理人, 她相对于被代理人有独立人格。 其二是行为内容的不同。代表行为不但包括法律行为, 而且包括事实行为甚至违法行为, 而代理行为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 而且代理制度禁止代为违法行为。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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