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请示自治区公安厅: 为法律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 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 结合自治区实际,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修订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请审议下发。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法律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7 号)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8 号) 等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 场所, 由旗县( 市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划分并以文件形式明确。如划分单位、 场所存在异议, 由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决定。旗县( 市区) 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 场所进行一次调整, 于 3 月底前报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公安派出所( 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 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同时, 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 社) 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 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 社) 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 一) 依法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