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011 年 10 月 9 日 XX 市人民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 10 月 18 日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决定对《XX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 (二)项的“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修改为。“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对于合同至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 1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XX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XX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 年修正本) (2008 年 7 月 2 日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40 号公布根据 2011年 10 月 18 日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XX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