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5-200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 的补充和具体化。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为实施GB16297-1996 附录C,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的监测,亦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1.2.2 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I6297—1996 附录C 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1.2.3 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仍按其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O78—1996;GB16171—1996;GB4915-1996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问题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I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包括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单位周界等,其含义均与GBI6297-1996 中相应的定义相同。 4、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 4.1 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 按照GB16297—1996 所作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规定设立监控点(即监测点)和规定监控点的空气浓度限值。在 GB16297 一 1996 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4.2 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 根据 GBI6297-1996 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O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O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 10m 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 4 个,参照点只设 1 个。 4.3 采样频次的要求 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 1 小时的采样,或者实行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4 个样品计平均值。在进行实际监测时,为了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