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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津政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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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安全治理规定 津 政 令 第 22 号 《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安 全 治 理 规 定 》 已 于 2015 年 9 月 6 日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第57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天 津 市 市 长 黄 兴 国 2015 年 9 月 7 日 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安 全 治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加 强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治 理 工 作 ,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部门监管责 任 、政 府 属地责 任 , 防止危 险 化 学 品 事故, 保障人 民 群众生 命财产 安 全 , 保护环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 定 , 结合本市 实 际, 制定 本规 定 。 第 二条 本规 定 适用于 在本市 行 政 区域内从事生 产 、储存、使用、经 营和运输危 险 化 学品 的企 业 (以下统称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的安 全 治 理 工 作 。 第 三条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安 全 治 理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为 主 , 依 法依 规 、严 格 责 任 , 风险 管理 、社 会 共 治 。 第 四 条 通 过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安 全 治 理 , 实 现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规 划 布 局 科 学 合理 , 本质安 全 水 平 明 显 提 升 ,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排 除 , 安 全 生 产 环境显 著 改 善 。 第 五 条 市 和区县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本行 政 区域内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的安 全 治 理 工 作 , 承 担 属地管理 责 任 。 向 社 会 公 布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监管部门权 力 清 单 和责 任 清 单 。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天 津 市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规 定 ,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的 安 全 治 理 工 作 实 行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街 道 办 事 处 、开发区 管理 机构等政 府 的 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 加强对 本辖区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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