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意识,完善诚信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建筑市场实际,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条 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完善施工企业信用定量考核标准,形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动态考核机制,通过信用产品的运用,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 (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天津市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本市及中央驻津施工企业; (二)评价周期内在天津市承揽过建设项目的外地进津企业。 信用评价评级按承包性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排名序列。 第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建设项目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备案项目为准,未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在评价范围。 第五条 参与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采取即时累计积分, 2 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其信用级别随时被调整。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该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受市建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起草天津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各方主体对企业信用进行征信; (四)负责组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负责信用评价系统开发及日常管理维护; (六)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建交中心应设立信用评价管理的日常办事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监察、质量、安全、劳务分包等建筑市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交中 3 心共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对企业信用的相应内容进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对企业自身情况的信用评价和对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