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朝阳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管理,增强我行服务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或我行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 —2 — 或个人
第四条 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 受托行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第六条 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七条 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