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 号),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项目
从 2013 年春季学期起,我县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设立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保教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全日制普惠性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在园3—6 周岁(当年 8 月 31 日为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给予资助
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优先资助优抚对象家庭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困难儿童,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其他经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1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规范办园、评估达标、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的全日制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及资金分担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面占在园幼儿总人数的 10%以内,并适当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第五条 资助标准
按每名儿童每年 10 个月、每月减免保育费 100 元计算
在园月数不足 10 个月的儿童,其保育费按实际在园月数减免
每年超过 1000 元的幼儿园,按 1000元减免
第六条 资金分担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承担
第三章 名额分配第七条 名额分配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分布状况,分校、园核定资助名额并下达至各乡镇中心校(含县直小学)、幼儿园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