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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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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 31 号国资委主任王勇 2 月 28 日签署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 号,《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28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适当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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