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提纲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1、行政: 《英汉大字典》:有管理、执行、实施的意义 马克思: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古德诺: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
罗豪才: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中国学者:行政通常限定为“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
2、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属于公行政
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这里涉及刑事意义的行政与实质意义的行政的区分,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
3、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拒颁执照或吊销执照等行为)、医师协会、注会协会等行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
案例: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对公立学校开创学生学籍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也属于国家行政;中国1998
5北京科技大学田永不服其学校拒颁毕业、学位证书,拒办派遣手续提起行政诉讼,1999
14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其胜诉,说明:法院将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归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畴
【日】和田英夫:特殊行政组织是一种公法人,基于特别的法律根据,从作为行政主体的地方公共团体独立出来,是由国家赋予特殊存在目的的行政主体,进行与其存在目的相一致的特定公共事务
4、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1、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