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加强环境职务犯罪的规制与防控杜琪《光明日报》(2014年09月27日05版)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突出地位,强调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当前,我国破坏土地、矿业、林业、水源、空气等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隐藏在这些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已然成为重要因素之一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加强环境职务犯罪的规制与防控成为当务之急
环境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环境管理权和环境监察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环境职务犯罪表现形式多样,例如,滥用行政处罚权,随意处罚,损害国家利益谋取私利;擅自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致排污费资金不能收缴;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越权审批,为污染企业违规作业创造条件;在土地、矿产、森林、水资源和电力资源管理、城市建设规划及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等环境监管活动中利用环评、立项审批权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认真分析环境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找出规制与防控环境职务犯罪的有效路径,是建设美丽中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一环
环境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无立法存在缺陷
环境行政法在对环保机构的设置、职责与权限的规定上没有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环境保护部门与水务、土地等其他部门职能交叉或缺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有关环境行政程序的专门、系统的立法存在空白,法律条文中又没有关于程序性要件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为环境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留下了空间
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不明确且处罚力度不够
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恶劣社会影响”等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在环境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