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岗的6 种情形详解调岗是劳动争议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行为,调岗有生产经营需要,也有打击报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确立了调岗必须协商一致的僵化规则,虽然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和女职工保护特殊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适合现任岗位可以调岗的法律规定, 但是这两个规则很满满足劳动合同履行的需要
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企业也不断调整生产经营,企业的单方调岗权规则从司法实践中得以肯定,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对事实变更更是予以确认
在刚化的规则与柔性的调岗之间,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之间,如何平衡,值得我们探讨
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应该修改
【典型案例一】王女士是一家珠宝分公司的财务经理
三个月以前, 她坚守财务规定, 反对公司某领导挪用一笔专项基金,并就此事向总部做出了反馈
不久,分公司HR就通知王女士, 由于工作需要, 经分公司研究决定, 你从明日起去仓储部报到当仓库管理员
王女士很不同意: 劳动合同要到明年年底才到期,公司怎么能随意变更我的岗位
HR 拿出她的劳动合同说: 当初签订合同时, 上面有一条就是“甲方(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乙方(员工)应当服从
王女士认为这条是无效的, 对分公司的决定不予服从
后来,该公司以王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解雇,王女士不服, 提起仲裁, 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于2012 年 6 月与王某签订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
王某所在部门为:生产轮速传感器的部门,其中MF2
1 负责组装传感器的头部,MF2
2负责组装传感器的尾部和穿线
王某原来工作内容为MF2
2014 年 3 月份开始, 公司陆续停止 MF2
2 的生产线, 将涉及的员工调整到 MF2
王某以公司单方面调岗未经协商一致为由劳动合同变更为由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