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篇一: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龙源期刊 .cn 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作者:吴杰张梅来源:《中国检察官· 经典案例》XX年第 05 期一、基本案情XX年 8 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 万元贷款。 XX年 8 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XX 年 12 月,刘某将江苏同达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 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下称《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 ,《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罪状理解适用。三、评析意见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具体理由如下:(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XX年 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建议规定, 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 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