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白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经白云区教育局批准办学的各类民办学校和经广州市教育局批准办学并委托白云区教育局管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三条严格控制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总量,逐步减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比例,适度发展高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遵循国家、省、市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务于白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符合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规划,达到相应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
第四条举办者的资格条件1
属于社会组织举办的(其中国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除外,仅限于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属于公民个人举办的,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办学选址要求民办学校办学场地的选址应当合理,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应的卫生、安全、噪声等方面要求,周边环境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并经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
第六条办学场地条件要求自有场地或租赁场地办学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民办义务阶段学校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平米,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不低于23平米;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9平米,初中(不含宿舍)不低于10平米
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