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补充说明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SS 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書壹、工期一、本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及展延之核算依據「附件三 WWW 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二、本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以日曆天計算, 施工期限為 200 日曆天。三、廠商訂約時應依照「WWW 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之規定分別計算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之休息日與預估降雨日數, 填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內, 並附於契約書內作為核算工期之依據。四、本工程依據「WWW 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所列原因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 且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時, 廠商得依「WWW 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核算所需展延天數後, 以書面对河川局提出申請工期展延, 除有特别理由外, 最遲應在本工程施工期限屆滿二星期( 查核金額以上者三星期) 前提出申請, 河川局應於一星期內完成審查( 查核金額以上者需轉報水利署) , 如有特别理由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 仍應於上述期間內先行報備。貳、一般規定一、本工程按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如下: (一)凡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展延工期致施工期限超過一年以上之工程, 工程進行期間, 如遇物價波動時, 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五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前款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 換基當月起完工之工程, 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 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工程款不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 處理原則亦同。(二)本工程如符合( 一) 之規定時, 依「附件二 按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辦理。二、本工程之工程用地由機關提供, 其用地之徵收及地上物之補償費由機關負責辦理。施工中, 廠商如因工作需要自行開闢施工便道、 設置混凝土拌合場、 辦公房舍倉庫、 及堆置材料設備等所需土地,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由廠商自行負責, 所需費用,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均已包含於契約價金總價內, 不另編列項目。三、廠商技師需於契約書內除蓋與承攬手冊相同之印鑑外, 並應親自簽名留底(採用招標用半透明之印模單浮貼於契約書上)。四、廠商所提報之開、 竣工報告單, 須由適當技師科別之技師「簽名蓋章」。辦理各項估驗、 品質評鑑、 查驗或驗收時, 亦須由適當技師科別之技師或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 並於相關文件紀錄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規定者不予驗收、 估驗或評鑑時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