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永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永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本县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救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救助情况,解决救助问题
第四条 县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全县的救助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以及本县在其它省(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工作
第五条 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和临时救助的原则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根据“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能够直接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实行隔离或者其它相应措施;对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联系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生活、教育、管理和返乡
第六条 鼓舞、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公益性救助活动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对进入本单位管理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于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一经发现应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及时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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