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的优点和不足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在非公有制和资本主义国家中,劳动争议又被称为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十分普遍,如何界定劳动争议的内涵和范围,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够在多大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纠纷,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所谓劳动争议,从广义上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从狭义上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工会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对此进行规定
20XX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保障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20XX年5月1日起该部法律正式生效施行,实施两年来,该法弥补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中的一些缺陷,完善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制度,但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去改进
二、《调解仲裁法》的优点(一)劳动争议事项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
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
因发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此基础上,将劳动争议事项扩大为六项,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也纳入了劳动争议解决的范围,从而有利于劳动争议的依法公正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