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 [ -7-26 8:58:00] 浏览次数: 766( 12 月 30 日省政府第 126 次常务会经过, 97 号政府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 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 操作农业机械, 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 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 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 教育和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登记, 核发牌证, 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驾驶人考试、 发证, 审验驾驶证, 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 应当严格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 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 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 申请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登记, 应当交验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并提交以下证明、 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 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发放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