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院下从中外质询制度的比较讨论看我国人大如何监督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中外质询制度的比较讨论看中国人大如何监督法院下 4. ”执行机关”的含义不同。一些学者认为, 法院和政府一样都是同级人大的执行机关。 ○1 如此把法院简单地归为人大的执行机关会造成对法院性质认识的混淆。的确, 政府和法院都是国家机关, 都要履行国家所给予的职能, 都要涉及法律的运用, 而法律都是全国人大(也包括其常委会)制定的。然而, 政府不但要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的以法律形式表现的决定, 要执行本级和上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的以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形式表现的决定, 还要执行本级和上级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一般决议和命令。如《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之一便是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而法院在审判中运用的法律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的法律, 以及本级和上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而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全国人大经过的一般决议和命令也无适用的义务, 这也是法院依照法律进行审判的职能决定了的。因此, 法院这一”执行机关”只能是”执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与政府的”执行”不同。 5.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 (1)司法权具有终局性而行政权不具有终局性。首先, 就司法权的外部联系而言: 《宪法》第 126 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 司法权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效力, 其它任何机关都无权改变, 包括产生它的人大。即使出现错案, 也只能经过司法权的内部运作如上诉、 申诉等程序进行纠正。因此, 司法权对外是独立的, 具有最终效力。而行政权只是对人大经过的法律、 法规以及决定、 命令的执行权力, 人大能够随时对这一执行权力进行纠正, 有权改变或撤消其违法或不适当的决议或命令, 因此, 行政权不具有终局性。其次, 就司法权的内部联系而言: 各级法院的审判均由法官依照法律独立审判并由自己署名负责, 不向院长请示, 下级法院也无须向上级法院请示, 反过来说, 院长和上级法院都无权指示本院法官和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应如何判决。而行政权的行使则不一样, 请示和指示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内部和上下级之间下属和领导的办事程序, 其行政行为一般都受制于本机关首长和上级行政机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