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测量管理, 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测绘保障作用, 杜绝因测量工作失误造成工程事故, 加强与区队合作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减少测量工作不确定性, 依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 《煤矿测量手册》、 《XX矿井测量管理规定》等技术标准, 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地测科负责本矿测量工作及其完成质量, 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矿井井下最远点的点位误差以不超过±1
本矿应结合实际情况, 采纳误差估计的方法, 确定合适的测量精度等级和测量方法
第八条 重要矿井测量工作开始之前, 必须对所要使用的仪器、 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
所有测量作业, 包括外业和内业, 都必须独立进行两次以上或有多余观测(有检核条件)
第九条 主要测量工作(项目), 如近井网点测量、 矿井联系测量、 井下基本控制测量、 矿区地形测量、 地表及岩层移动观测等完成后, 都必须具有专项测量技术报告、 计算资料、 成果表和测量原始记录资料
第十条 本矿每年进行一次矿井测量技术总结, 并编制年度矿井测量技术报告报上级测量业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矿井井上、 下永久性测量标志, 实施挂牌管理, 标志牌上应标明本点和邻近点的点名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上下永久性或临时性测量标志及其志牌, 确需移动时, 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经本单位测量业务部门同意和总工程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批准, 临时性测量标志必须经本单位测量业务部门批准
井上下各类测量标志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 当测量标志经批准确需移动或被破坏时, 必须及时进行补建补测, 保持测量标志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生产矿井必须具备符合《煤矿测量规程》、 《煤矿测量手册》、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和本规定规定的、 完整的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第十三条 基建矿井的测量工作应符合本规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