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特区招投标管理条例深圳特区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深圳特区领域内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招投标管理,提高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水平,根据《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特区领域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根据招投标程序进行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防止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经济活动的伦理道德,以诚信为本,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原则,依法行政,法律规范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招标人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活动,并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坚持经济合理性原则;(三)依据法定权责原则;(四)依法保护采购机密原则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投标文件,明确评审委员会的职责、选拔程序和规定,公布信息的范围和方式,确保招投标信息的透明度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纠纷和投诉进行公正、公平、及时处理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明确评审委员会组成,严格根据程序选拔评审委员会成员,并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公正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投标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出现欺骗、误导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第三章 投标人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投标程序,尊重招标人的权利,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并遵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和招标条件提出疑问和异议,但不得干扰招投标程序的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