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1Z3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一、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3、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4、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1、1998 年 11 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