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设立审批业务办事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 年 1 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 年 7月 1 日起施行,根据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1 月 4 日海关总署令第171 号发布,自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和海关总署令第227 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实施依据。二、办事对象法人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三)经营液 /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四、受理机构杭州海关(可由各隶属海关代收)五、决定机构杭州海关六、申报材料(一)监管场所设立审批材料名称材料形式(纸质、扫描件、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详细要求(每个 材 料 所 需 的 数量,复印件是否盖章等)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1,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1,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提交载有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1,复印件加盖公章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1,复印件加盖公章存 放 液 / 气 体 化 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1,复印件加盖公章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1,复印件加盖公章(二)监管场所设立变更材料名称材料形式(纸质、扫描件、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详细要求(每个 材 料 所 需 的 数量,复印件是否盖章等)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