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整理 ] 第 1 页 共 8 页安全管理文书石化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仅供参考 [整理 ] 第 2 页 共 8 页石化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发放和使用第三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
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仅供参考 [整理 ] 第 3 页 共 8 页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 、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
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