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一)1 井巷工程1.1 一般规定第 1.0.3 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第 1.0.7 条 工程所用的格料、 设备和构件, 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第 1.0.8 条 工程施工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第 2.2.1 条 井向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第 2.2.2 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立井井筒:1.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以布置在井微范围内:(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3)专为探测溶洞或特殊施工需要的检查钻孔。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下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3. 井微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4. 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二、斜井、平硐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第 2.2.7 条 对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第 2.2.8 条 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 除施工过程中尚需要利用的钻孔外,应采用水泥砂浆严密封堵,其搞压强度不应低于10MPa。第 4.1.1 条 立井井筒穿过流沙、 淤泥、卵石、砂砾等含水的不稳定地层应采取物殊法施工。第 6.1.1 条 巷道的施工,应一次成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凡需支护的巷道,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m;二、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三、平巷的永久轨道应在交会使作前,一次铺设。第 7.1.1 条 硐室的掘进、支护、浇筑设备基础,应连续施工,一次完成。1.2 立井井筒施工《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第 3. 1.2 条 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10m3/h 的含水岩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第 3.1.6 条 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永久支护 3~5m。第 3.4.6 条 立井井筒支护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除⋯⋯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三、混凝土的浇筑,应分层对称进行,必须采用机械震捣。第 3. 6.1 条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