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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 则第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 以近期为主, 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4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 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
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
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
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
具有本条1— 3 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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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装置;5
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 ,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
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
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
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
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
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 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
用井巷疏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