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要点债务人或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说明有关企业重整的各种计划和安排。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认可后,将成为后续重整程序的指针。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公司 ()因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以()民破字第号裁定书依法裁定对债务人公司进行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提出以下重整计划草案,供人民法院审查和债权人会议讨论。一、企业经营方案1. 企业经营调整方案(1)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调整;(2)生产经营策略的调整;(3)企业销售策略的调整;(4)企业拟进行的并购、重组、合并、分立。2. 具体经营计划(1)资金的解决;(2)经营指标;(3)其他计划。二、债权基本情况及分类根据审计报告,截至年月日,公司负债总额元人民币,其中: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元人民币,债权人人;2. 劳动债权总额元人民币,其中职工工资元,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元,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元人民币,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元人民币;3. 税款债权总额元人民币;4. 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总额元人民币,债权人人。三、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担保权。重整计划执行个月后,债务人以现金清偿担保权人债权总额的 % ,或担保权人就担保财产行使担保权;其余占债权总额的 % 债权部分予以减免。2. 劳动债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除外)全额清偿。待重整计划执行个月后,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保证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 税款债权减免 % 。待重整计划执行个月后,企业以货币形式按调整后的比例偿付。4. 对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按债权额 % 的比例清偿, 其余 % 的债权予以减免。四、清偿资金的来源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本计划的内容,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本计划批准之日起年(个月)。本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公司负责。六、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管理人负责对本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监督期限自本计划批准之日起年(个月)。上述监督期限届满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七、重整计划执行的担保八、其他事项特此说明。计划编制人: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