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料中间产品留样观察制度1 颁发部门 物料、 中间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接收部门生效日期管理标准---质量制定人制定日期文件编号 审核人审核日期文件页数共 1 页批准人批准日期分发部门 1 目的建立物料、 中间产品留样观察的制度,以对产品质量进行稳定性考查。2 范围适用于本厂物料、 中间产品的留样。3 责任质监科有关人员。4 内容4.1 经化验室检验的物料、 中间产品在检验结束后, 由化验员将规定数量的样品送留样室留样,并写明品种、 批号、 规格、 数量、 来源和留样日期等。4.2 留样观察员应按留样的不同要求, 进行登记、 保管。4.3 留样数量: 4.3.1 物料(主要物料): 检验量的 3 倍; 4.3.2 中间产品: 检验量的 2 倍。4.4 物料、 中间产品与成品质量出现异常, 或质监员认为有必要时抽取留样检测。4.5 物料更换厂家、 改变工艺, 需每年做一次留样分析, 并做好记录。4.6 留样观察期限: 4.6.1 物料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的有效期后一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6.2 中间产品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放行。4.7 留样产品的处理: 4.7.1 留样的物料、 中间产品供讨论产品质量变化情况之用, 任何人不得取用, 必要时须经质监科长同意。4.7.2 留样期满的样品, 由留样观察员按质监科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