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3 号 【发布日期】 -11-08 【生效日期】 -12-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3 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 12 月 10 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法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理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她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根据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根据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理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1 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