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理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理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法律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旅游行业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遵守。 第三条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我县辖区内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县工商、物价、公安、税务、交通、建设、城管、文体、卫生、统计、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旅游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章 旅游资源管理 第五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和“政府控制、高度集中”的原则,由县规划部门和县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辖区内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办重点旅游项目,进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全县总体规划,应当征得县规划部门和县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全县旅游参观游览点的分等定级和审定、推介精品游览线(点)工作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景区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共同进行精品游览线的配套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 第八条 申请开办旅行社,应填写《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报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具备开办条件者,由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获准后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开办经营旅游业务。其中申请开办经营第一类、第二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州旅游局复审后上报省旅游局同意,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申请开办第三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州旅游局复审,省旅游局审查批准后,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九条 禁止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违者将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没收其无证经营所得。未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地的旅游机构不得在本辖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第十条 县辖区内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