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加入WTO后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法制的完善——以《巴塞尔核心原则》为视角银行倒闭会产生严重后果,它不仅损害存户利益,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信任气氛
金融风险一旦发生,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一家金融机构,而且往往会牵涉到许多行业和千家万户,诱发系统性、区域性,甚至国际性的危机,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形成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避免不合格者进入银行业市场,任何银行都必须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方能开始营业
各国金融监管法制也均从市场准入角度做出规定,以作为金融安全的防御性监督管理措施
本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市场日渐紧密
银行业的日益国际化及其金融创新的日益深化,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空前繁荣,同时也潜伏了巨大风险,从而提出国际银行业监督的有效性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为加强成员国的审慎监管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所发布的重要文件及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原则、标准和建议也成为各国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标准和指南
1997年9月,该委员会颁布《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CorePrinciplesforEffectiveBankingSupervision)即《巴塞尔原则》(BasleCorePrinciples),作为发达国家近百年来银行监管的先进经验的总结,及巴塞尔委员会多年来在银行监管领域卓有成效的工作成果的汇集,该文件系统阐述了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必备的原则及其可采用的手段
在该文件中对银行机构设定的许可程序及其审批标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再加上巴塞尔协议中针对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的有关文件
如1983年《银行外国机构的许可》,1990年《巴塞尔协议的补充》以及1992年《巴塞尔最低标准》等
这些文件共同构筑了防范跨国银行金融风险的重要防火墙-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法制
加入WTO后,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及我国与一些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