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加入WTO与地方立法我国已于20XX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
加入WTO,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不例外
本文试图就在WTO下的地方立法谈几点粗浅认识
WTO的性质与确立的基本原则WTO是在世界经济发展不景气、不平衡;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严重影响、阻碍世界各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区域经济组织大量出现并给世界贸易发展带来严重消极影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已不完全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背景下诞生的
WTO是一个管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多边协议的国际组织
它主要处理政府行为,制定包括关税、配额、补贴或国营等贸易政策的规则
因此,WTO在一定意义上是规范影响进出口贸易的产品在本国市场竞争条件下的政府管理行为
也正因为如此,加入WTO被称之为“政府入世”
WTO的各项法律文件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其内容涵盖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诸多领域,其目的在于制定一套确立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WTO协议框架内,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
WTO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贸易自由化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精神贯穿在WTO的所有法律文件中,构成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WTO规则对我国立法产生的影响WTO所确立的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限制和取消这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准入程度其实质是要求各国政府放松对经济的管制,减少干预
体现在立法方面,就是要求各成员方取消或减少法律规范中对外国商品或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
我国入世时已承诺并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