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危险货品运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品运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送过程中,容易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第三条 铁路运送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品品名等规定,贯彻运送条件,加强运送管理,保证运送安全。第四条 严禁运送法律、行政法规严禁生产和运送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纳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映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严禁运送危险货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铁路危险货品运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贯彻铁路运送公司、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品运送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送单位)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品运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条 国家鼓舞采纳有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舞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进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送危险货品。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品运送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讨论。[1] 第二章 运送条件 第八条 运送危险货品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有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铁路运送公司应当将办理危险货品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第九条 运送危险货品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查检测的,经认证、检查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第十条 危险货品装卸、储存场合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二)设立有与办理货品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