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保证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营,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行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经批准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变更、撤消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合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管理系统辨认其身份的唯一标记。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使用的与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具体涉及银行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机构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邮编、电话启用日期、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领导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等信息的维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解决中心管理行),负责所在省(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和银行机构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县市分支机构,负责所辖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按本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第六条 银行机构新增、变更或撤消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地管辖行审核批准后统历来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提交;新增、变更或撤消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银行机构为本地管辖行的,经其上级管辖行审核批准后,再由其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提交。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资料保管期限为 5 年。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