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案例分析【篇一:劳动监察案例分析】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状况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源于1993年,当时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劳动监察制度
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中编办、劳动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的通知,各地普遍建立劳动监察机构
在当时计划经济模式下,用人单位的经济成分单一(国营、集体),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县属)
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有其主管部门
监察的范围主要是城镇
劳动保障执法主要是通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来实现
管辖范围实行级别管辖,即省劳动厅负责中央省属单位,市劳动局负责市属单位,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单位及私营个体单位,这一管理模式一直沿用至今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监察的形式有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
目前省监察总队10余人,各市监察支队平均20人,各县区监察大队平均4、5人
监察的范围由原来的城镇向覆盖城乡发展,监察的对象由原来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用人单位向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私营等用人单位发展
监察的方式由被动反应式向主动预防式发展
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目前的管理体制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存在重复执法和执法盲区
由于用人单位改制、合并等原因,使原有的单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有的改为股份制或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