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1.0.1 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 〕46 号)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新建、 扩建、 改建( 含室内外装修、 建筑保温、 用途变更) 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 村民自建住宅、 救灾和其它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1.0.3 鼓舞、 支持消防科学讨论和技术创新, 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设备, 鼓舞、 支持采纳消防新技术、 新产品、 新措施。1.0.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 按原审核时的标准执行。1.0.5 本规定内容与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整合修订本)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2.0.1 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救援操作场地, 其长度不应小于高层建筑的一长边或周边长度的四分之一且不小于一长边长度, 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 米, 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当设置连续的消防救援操作场地有困难时, 能够分段设置, 各消防救援操作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 15 米, 间距不应大于 30 米, 且应有消防车道相连。单元式住宅建筑应按每个单元均有对应的消防救援操作场地的原则设置。2.0.2 高层民用建筑尽端式回车场的场地不应小于 18×18 米, 但建筑高度小于 50 米的高层建筑, 确有困难时, 可为 15×15 米。2.0.3 大型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 3 公顷以上设有高层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 其用地范围内环形消防车道应有不少于两处与其它道路相连。第三章 建筑设计3.0.1 生产性质不明确的标准厂房应按丙类生产厂房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如后期变更为民用建筑, 须先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 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3.0.2 当住宅与公寓设置在同一楼层时, 其消防设计应统一按公共建筑进行设计。居住用地( 规划用地性质编号: R2) 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 普通公寓原则上不得改建为旅馆、 酒店等。确需变更的, 须先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其它改建及室内装修工程使用性质与原规划用地使用性质不一致的, 需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3.0.3 早教中心、 儿童教育培训学校、 亲子园、 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的场所, 均属于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