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非煤安全规程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 ) -02-22 出处: 作者: 编辑: 钟文明 阅读: 19394.11、 5.1.8、 5.2.2.3、 5.2.7.2、 5.3.1.4、 5.3.1.6、 5.3.2.3、 5.3.2.10、 5.3.9、 5.4.2.6、 5.5.1、 5.5.2、 5.5.6、 5.6.1.5、 5.6.1.7、 5.6.1.14、 5.7.2、 5.83、 5.8.5.4、 5.8.6.2、 5.8.6.3、 5.8.6.4、 5.8.6.6、 5.8.6.7、 5.8.6.8、 5.8.10、 5.8.6.1 1、 5.8.6.12、 5.8.6.1 3、 5.8.6.14、 6.1.1.7、 6.1.4.1、 6.2.2.3、 4、 6.3.5.3、 6.5.1.6、 6.5.2.9、 6.5.3.4、 6.5.5.5、 6.5.5.9、 6.6.3.13、 6.7.其余法律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l6424—1996 相比, 主要作了 :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 盐类矿山、 基本洪水频率、 设计洪水频率、 防跑车装置、 陡帮开采、 陡坡铁路、 矿井有效风量、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 4.5); 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 4.7); 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 5.3.1.15); 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 5.2.7.1、 5.2.7.2); 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 5.4.2.1、 5.4.2.2、 5.4.2.3、 5.4.2.4、 5.4.2.12、 5.4.2.13、 5.4.2.14); 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 5.5); 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 5.6); 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 5.7);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 6.2.2.12, 6.2.2.13); 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 7.1.9); 增加了健康监护(见 7.2)。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讨论院、 中钢集 团马鞍山矿山讨论院、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讨论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讨论院、 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讨论总院、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晓飞、 项宏海、 彭怀生、 张兴凯、 刘育明、 章林、 王红汉、 汪斌、 安建英、 谢良、 田有连、 徐京苑、 岑元刚、 孟建国、 李明泽、 杜尚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